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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小学财务信息披露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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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介绍
制度的要求,把学校财务信息定期系统、全面、准确、及时地汇集起来,再通过账务、表格及文字等形式进行加工处理,揭示出反映本校本披露期内学校财务活动真实情况,并通过适当途径予以披露。财务信息披露必须经由校长、主管校长、财务人员及其相关人员签字后才可披露,并对披露的财务信息真实性、完整性负责,任何个人不得自行披露。第八条中小学财务信息披露的三个基本途径:一是学校公开栏及网站公示;二是书面送达形式;三是新闻媒体。第四章财务信息披露制度的保障措施第九条中小学应成立财务信息披露领导及工作机构,负责本校财务信息披露的全面工作。中小学财务信息披露制度实行校长负责制。凡不能按要求全面、准确、及时对符合披露的财务信息给予披露的,上级主管部门将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直至行政处分。第十条中小学财务信息披露制度纳入教育系统财务管理年度绩效评价体系。凡是不能按要求全面、准确、及时对符合披露要求的财务信息给予披露的,在全县财务管理绩效评价中不能评定为良好以上档次;并将考核结果作为下达下一年度公用经费额度的重要依据之一。第十一条中小学财务信息披露制度纳入教育内审范畴。加强对中小学财务内部审计工作,避免诸如为了某种政治、经济目的而用学校的钱送礼,或利用职务之便贪污、挪用学校的财产或挥霍、隐匿账外资金,进而通过操纵财务信息导致使教育投入效益受损的事件发生。第十二条中小学财务信息披露制度纳入群众监督范畴。中小学校有关部门或个人对于财务信息披露事项有疑问时,有权向学校提出问询或直接向上一级主管部门反映问题。中小学要对群众反映的已披露的财务信息中的错误、遗漏或误导信息,及时进行更正、补充或澄清。第五章附则第十三条中小学校财务信息披露制度上级机关另有规定的,以其规定为准。第十四条中小学校应当根据本制度结合学校实际情况制定适合本校的财务信息披露制度细则,报主管部门备案。第十五条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2014.12.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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