披露信息应当以客观事实或具有事实基础的判断和意见为依据;不得有虚假记载和不实陈述。准确:应当使用明确、贴切的语言和简明扼要、通俗易懂的文字;不得含有任何宣传、广告、恭维或者夸大等性质的词句;应当以一般投资者的判断能力作为标准。完整:所有可能影响投资者决策的信息进行披露;对信息的所有方面进行周密、全面、充分的揭示;不得有隐瞒和重大遗漏。*信息披露的基本原则——及时、公平及时:及时地依法披露有关重要信息;从上市公司角度,使股价做出及时调整,保证市场的连续性和有效性;从投资者角度,可做出理性投资决策;从社会监管角度,防范内幕交易的风险,降低监管难度和成本。公平:向所有大小投资者平等的公开信息披露;不得有选择性披露,即上市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在向一般公众投资者披露前,将未公开重大信息向特定对象进行披露。*中国证监会发布的规章自律性规则最高立法机关(全国人大)制定的证券基本法律《公司法》《证券法》第一层次第二层次第三层次强制性信息披露制度*《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公开发行证券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20项)公开发行证券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15项)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规范问答(5项)等《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公平信息披露指引》《深圳证券交易所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发行与上市指南》《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细则》信息披露工作指引等*--披露什么三、强制性信息披露制度简介强制性披露信息体系图上市公司的信息很多,只有对投资者决策及股票价格已经或可能产生重大影响的信息才被列为强制性披露范围。*强制性信息披露体系发行信息披露持续性信息披露招股说明书上市公告书配股说明书定期报告临时报告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季度报告交易性质非交易性质日常交易非日常交易股东信息公司重大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