披露前应严格履行下列程序: (一) 提供信息的部门负责人核对相关信息资料并签字确认; (二)秘书长进行规范性审查并签字; (三)会长(理事长)或会长(理事长)授权人签发。第八条涉及到行业和社会重大影响的重大事项的披露, 须报请政府相关部门和业务指导单位同意, 经充分磋商、统一口径后,方能公开发布披露。第九条未经理事会决议或会长( 理事长) 授权, 理事不得以个人名义代表本会或理事会向公众发布、披露本会未经公开披露过的信息。第十条监事会及监事个人不得代表本会向媒体发布和披露本会未经公开披露的信息。监事会或监事向会员大会或国家有关机关报告相关人员损害本会利益或违法、违规和违反本会章程的行为时, 应及时通知理事会, 并提供相关资料。第十一条本会年度工作报告、年度财务报告应当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审议后, 向会员公布, 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第十二条本会应当在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召开之前告知会员或理事会议的时间、地点、方式及议程等事项。第十三条本会应当及时将会员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的决议通过本会的信息披露途径告知会员,并上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备案。第十四条本会应当随时关注本行业的信息动态,对本会正常运作和会员业务发展可能产生重大影响的信息, 及时告知会员。第十五条本会对外信息披露的文件(包括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 要建立专卷存档保管。会员大会( 或会员代表大会) 文件、理事会文件、监事会或监事文件及信息披露文件要分类专卷存档保管。第十六条本会理事、监事及其他因工作关系接触到应披露信息的工作人员, 对本会产生重大影响的未公开披露的信息负有保密的责任和义务, 不得泄露未公开披露的有关信息。否则,对由此产生的不良影响负全部责任。第十七条由于本会有关人员的失职给本行业造成不良影响的,应对其给予惩戒。第十八条本制度经理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由理事会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