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前的披露,也包括上市后的持续信息公开,它主要由招股说明书制度、定期报告制度和临时报告制度组成。起源与发展英国1720年“诈欺防止法案”(BubbleActof1720)1844年英国合股公司法(paniesAct1844)中关于“招股说明书”(Prospectus)的规定,首次确立了强制性信息披露原则(pulsoryDisclosure)美国1933年的《证券法》,首次规定实行财务公开制度,这被认为是世界上最早的信息披露制度。1934年的《证券交易法》为什么需要信息披露制度Clicktoaddtitleinhere维护市场公平有效促进公司内部经营管理规范化为证券市场发挥优化资源配置的功能提供保障证券市场信息不对称,投资者决策所需减少证券市场欺诈风险监管部门对证券市场实施有效监管信息披露制度的理论基础柠檬市场效应理论有效市场假说理论信息不对称理论ABC信息披露的分类(按主体分类)证券市场的投资者证券市场的监管机构和政府有关部门其他机构证券发行人分类信息披露制度的基本原则实质性原则形式性原则实质性原则实质性原则准确性真实性完整性易解性重要性及时性形式性原则规范性原则要求信息披露必须按照统一的内容和格式公开,公开文件的格式、类型,应包括的事项等由法律统一规定,作为一种法定义务要求信息披露义务人遵照执行。易得性原则《证券法》第64条规定:“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必须作出的公告,应当在国家有关部门规定的报刊上或者在专项出版的公报上刊登,同时将其置备于公司住所,证券交易所,供社会公众查阅。”《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第89条规定:“上市公司应保证使用者能够通过经济、便捷的方式(如互连网)获得信息。”信息披露制度的具体内容和形式(一)证券发行信息披露:招股说明书、上市公告书。(二)持续性信息披露:定期报告、临时报告(重大事件公告和收购与合并公告)。(三)公司治理信息的披露。(四)股东权益的披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