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规或者本行章程的行为进行对外披露时,应提前15天以书面文件形式通知董事会。Р(五)当监事会向股东大会、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报告董事、行长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损害本行利益的行为时,应及时通知董事会,并提供相关资料。Р第二十八条行长的责任:Р(一)行长应当及时以书面形式定期或不定期(有关事项发生的当日内)向董事会报告本行经营情况和盈亏情况,保证这些报告的真实、及时和完整,并在该书面报告上签名承担相应责任。Р(二)行长有责任和义务答复董事会关于涉及本行定期报告、临时报告及本行其他情况的询问,以及董事会代表股东、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上级主管机关做出的质询,提供有关资料并承担相应责任。Р(三)行长提交董事会的报告和材料应履行相应的交接手续,并由双方就交接的报告和材料情况、交接日期、时间等内容Р签名认可。Р 第六章保密措施Р第二十九条本行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因工作关系接触到应披露信息的工作人员,负有保密义务,不得擅自以任何形式对外披露本行有关信息。Р第三十条本行董事会应采取必要的措施,在信息公开披露之前,将信息知情者控制在最小范围内。Р第三十一条当董事会得知有关尚未披露的信息难以保密,或者已经泄露时,本行应当立即将该信息予以披露。Р第七章信息披露常设机构和联系方式Р第三十二条本行董事会办公室(综合管理部)为本行信息披露的常设机构和股东来访接待机构。Р第三十三条本行董事会办公室(综合管理部)专设电话、传真、电子邮箱等必要专用联系方式。Р第八章附则Р第三十四条由于有关人员的失职,导致信息披露违规,给本行造成严重影响或损失时,应对该负责人给予批评、警告直至解除其职务的处分,并且可以向其提出适当的赔偿要求。Р第三十五条本制度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生效。Р第三十六条本制度如与法律、法规、规章和本行章程相抵触,按法律、法规、规章和本行章程规定执行。Р第三十七条本制度解释权属本行董事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