负责解释。附件:苏州市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禁设区域清单附件苏州市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禁设区域清单序号经营项目禁设区域禁设依据监管单位1生产、储存、经营易燃易爆危险品居住场所建筑物内《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九条:生产、储存、经营易燃易爆危险品的场所不得与居住场所设置在同一建筑物内,并应当与居住场所保持安全距离……公安、消防2生产、存储爆炸、剧毒、易燃、放射性和腐蚀性物品1.人民防空工程内2.太湖岸线内和岸线周边5000米范围内,淀山湖岸线内和岸线周边2000米范围内,太浦河、新孟河、望虞河岸线内和岸线两侧各1000米范围内,其他主要入太湖河道自河口上溯至1万米河道岸线内及其岸线两侧各1000米范围内《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第二十七条: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在人民防空工程内生产、储存爆炸、剧毒、易燃、放射性和腐蚀性物品《太湖流域管理条例》第三十条:太湖岸线内和岸线周边5000米范围内,淀山湖岸线内和岸线周边2000米范围内,太浦河、新孟河、望虞河岸线内和岸线两侧各1000米范围内,其他主要入太湖河道自河口上溯至1万米河道岸线内及其岸线两侧各1000米范围内,禁止下列行为:(一)设置剧毒物质、危险化学品的贮存、输送设施和废物回收场、垃圾场人防办、公安、环保3生产、经营和储存危险化学品、放射性物品、烟花爆竹、民用爆破器材等危险物品1.生产、经营、储存、使用危险物品的车间、商店、仓库不得与员工宿舍在同一座建筑物内2.居民区(楼)、学校、医院、集贸市场及其他人员密集场所的安全距离内《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九条生产、经营、储存、使用危险物品的车间、商店、仓库不得与员工宿舍在同一座建筑物内,并应当与员工宿舍保持安全距离《江苏省安全生产条例》第二十二条生产经营单位的生产区域、生活区域、储存区域之间的安全距离以及周边防护安全距离,应当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安监、规划、环保、经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