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浦府〔2016〕150号

上传者:upcfxx |  格式:doc  |  页数:8 |  大小:47KB

文档介绍
住宅项目建设单位投资建设的公建项目,建成移交后由区建交委按配套费定额建设标准向其拨付资金。3.项目跟踪配套项目投资计划下达后,区建交委应对配套费投资项目的进度、质量、安全进行监管,确保配套项目按计划进度实施,与住宅同步建设、同步交付使用。五、配套费免缴和包干管理1.共有产权房、公共租赁住房和“城中村”改造项目以及符合市、区有关政策规定的项目,可以实行配套费免缴政策。2.对符合有关政策规定、确需实行配套费包干使用的项目,经区政府同意,可以实行配套费包干使用。配套费包干基地,须按包干范围内住宅建筑面积征收30元/平方米轨道交通建设费。六、建设管理(一)前期工作。建设责任主体应高度重视前期工作,及早启动,特别是项目的规划、立项、用地、资金、动迁、设计、招投标、现场施工准备等主要环节。在落实项目责任部门、责任人的同时,确定时间节点计划,确保有效推进,按时开工建设。(二)工程管理。建设责任主体应按照基本建设程序,通过招投标方式,确定设计、施工、监理单位等,加强现场质量、进度、技术、安全管理。配套费全额投资的项目,由区建交委参照区财力投资项目的规定,在区发改委和区财政局招标确定的财务(投资)监理单位中委派投资监理。(三)审价审计。项目竣工后,建设责任主体应落实建设主体及时编制竣工决算;配套费全额投资的项目,由区建交委派区审计局招标确定的审计(审价)机构实施竣工决算审计。配套费与区级建设财力共同投资的项目,按《浦东新区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监督办法》实施竣工决算审计,区建交委等部门按照审计报告进行结算。(四)项目验收。由建设责任主体提出申请,相关部门进行项目综合验收,验收结果由建设责任主体报住保中心备案。(五)项目移交。项目验收通过后,由相关行业主管部门负责落实接管、开办、运营,办理产权移交、登记等手续,并接受国资等部门监督指导。七、其它本意见自2016年10月1日起正式施行,有效期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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