府常务会议(以下简称“会议”)集体讨论决定,不得以传阅会签或个别征求意见等形式替代会议决定。第三条区政府办公室负责本规定的组织实施。第四条提交会议审议的重大决策,应当报送以下资料:(一)重大决策草案及说明;(二)经过专家论证的,应提交专家评审组综合评审、咨询论证意见;(三)经过公众参与的,应提交听取意见资料;(四)合法性审查意见;(五)会议审议需要的其它资料。报送材料,应根据会议规定的时间和要求报送。第五条会议应当有半数以上会议组成人员到会方可进行,并应当遵守下列程序:(一)重大决策承办部门向会议作重大决策草案说明,回答会议参加人员的询问;(二)列席会议的相关单位发表意见;(三)出席会议的会议组成人员发表意见,提出建议;(四)区政府主要负责人末位表态并作出决定。第六条区政府主要负责人代表区政府对重大决策事项行使决策权。主要负责人可以根据会议组成人员的意见进行综合判断,作出同意、不同意、修改、搁置及再次审议等决定。第七条区政府办公室应当做好集体讨论决定记录,形成会议记录。会议记录应当包括以下主要内容:(一)会议举行的时间、地点、主持人、出席人员、列席单位等基本情况;(二)决策事项以及主要问题;(三)审议过程及会议组成人员的意见;(四)其他参会人员的意见;(五)区政府主要负责人的决定。第八条区政府办公室应当依照档案管理的有关规定,形成重大决策档案。重大决策档案包括:重大决策会议纪要、会议专项记录、议题备审资料等有关资料。第九条参会人员必须严格遵守会议纪律,对会议决定不对外公开的事项以及会议讨论情况,应当保守秘密。第十条重大突发事件和紧急情况,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处理。第十一条各委、办、局、各开发区管委会以及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在职权范围内作出的重大决策,应当经本单位集体讨论决定。集体讨论决定的具体内容可以参照本规定执行。第十二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