核对):1、被鉴定人的身份证复印件和近期1寸照片。2、工伤(职业病)鉴定申请需提供《认定工伤决定书》(复印件)、老工伤确认书(复印件)或用人单位的鉴定委托书;因病或非因工受伤需提供个人(或监护人)鉴定申请;属于1年以上申请复查鉴定的,须提供初次鉴定结论;属于停工留薪期需要适当延长的确认、安装辅助器具的确认、旧伤复发的确认、康复治疗的确认,需提供工伤定点医疗机构的诊断意见。3、医疗资料复印件:①医疗诊断证明或者职业病诊断证明书、职业病诊断鉴定书(需加盖医院医务部门公章或医疗专用章);②原始门诊病历、出院记录、手术记录、病理报告等;③与申请劳动能力鉴定诊断有关的检查、化验结果报告(如CT、X、核磁、B超、电测听、肌电图、眼科检查)、烧伤部位瘢痕近期彩照等。三、经劳动能力鉴定办公室审核需要补充其他医学辅助检查的,被鉴定人应携带本人身份证原件,按时前往指定医院检查,辅助检查费用由医院按物价部门核准的标准收取。辅助检查报告,申请人应及时送交劳动能力鉴定办公室。四、对符合受理范围条件的申请,向申请人出具《南京市劳动能力鉴定受理通知单》。五、受理时间:法定工作日8:30---17:30。六、南京市劳动能力鉴定办公室电话、地址、邮编:南京市:84707724南京市水西门大街61号210017江宁区:52167570江宁区小龙湾路18号211100浦口区:58152772浦口区江浦街道珠江路5号211800六合区:57118362六合区延安北路82号211500溧水区:56223702溧水区天生桥大道600号211200?高淳区:57326008高淳区淳溪街道康乐路197号211300七、用人单位或被鉴定人如对南京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作出的鉴定结论不服,可在接到《劳动能力鉴定结论通知书》之日起15日内向江苏省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申请再次鉴定。(申请再次鉴定的手续在南京市劳动能力鉴定办公室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