得为用氢车辆加氢:(一)?以氢气为燃料的汽车无出厂检验合格证。(二)?汽车氢气瓶超过检验期限、定期检验不合格或者报废的;(三)?汽车驾驶员无驾驶氢燃料汽车上岗证。第十七条加氢站人员应当对氢气配送车辆的相关手续进行查验。对无有效合格证、出站手续不全的配送车辆,加氢站应拒绝其为加氢站配送氢气。第十八条加氢站只允许通过加氢机向汽车储氢瓶加氢,禁止向曙式的:缩进:首行缩进:5其他容器加氢,禁止在站外加氢。第十九条各相关部门按照部门职责,根据《加氢站技术规范》「《加氢站安全技术规范》中的相关规定,建立加氢站安全巡查制度,对加氢站依法进行安全检查。检查不合格者,由相关部门责令整改。两次整改仍不合格者,暂扣其加氢站经营许可证,直至其整改达标为止。拒不整改者,强制停止运营。第二十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损毁、擅自拆除加氢站设施,不得损毁、覆盖、涂改、擅自拆除或移动加氢站的安全警示标志。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有危害加氢站及其安全警示标志的行为,有权予以劝阻、制止;经劝阻、制止无效的,应立即通知加氢站经营管理者或向住建、安监、公安等有关部门举报。第二一条遇有特殊情况时,加气站的安全负责人或加气工有权决定停止加气。加氢站内发生氢气泄漏、火灾、爆炸或其他事故时,安全负责人应当启动应急预案,组织抢险、抢修并及时向有关部门汇报,相关部门应积极履责、立即采取措施防止事故扩大。第四章法律责任第二十二条违反本办法,涉及公安、消防、技术监督、环保、规划等有关规定的,由相关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处理。第五章附则第二十三条本条例中下列用语的含义:(-)加氢站:为氢燃料电池汽车或氢内燃机汽车或氢气天然气混合燃料汽车等的储氢瓶充装氢气燃料的专门场所。包含纯加氢站、加氢加油(气)合建站、(二)加氢合建站:加氢站与汽车加油、加气站和电动汽车充电站等设施两站合建或多站合建的场所的统称。第二十四条本办法自2018年10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