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训、实习基地。采取校办企业、引企入校、校外实习基地、订单培养等方式,开展不同形式的校企合作。第三十九条技工院校可建立校企合作指导委员会和专业建设指导委员会,共同拟定人才培养方案、课程标准,开展教学改革、实训室建设等工作;聘请行业企业一线技能人才担任兼职教师,承担一定教学及教师培训任务。第四十条技工院校应建立企业实习、实践制度,将实践情况纳入学生、教师考核的重要内容。技工院校应建立健全学生实习管理制度,强化实习期间安全管理,确保学生安全。学生实习由院校和实习单位共同组织管理,共同制订和落实实习计划。实习学生和实践教师应遵守企业规章制度,保守企业商业秘密。第四十一条鼓励技工院校按平等自愿、优势互补、资源共享、骨干带动的原则,与其他技工院校、企业、商会、行业协会和科研院所等组建技工教育集团。第八章国际交流第四十二条技工院校应引进国际职业资格认证和专业课程体系,参与制定相关国际人才培养标准,为师生搭建具有国际水平的学习平台,树立全球意识、开放意识和创新意识,提升我市技工教育国际影响力。第四十三条技工院校应积极开展对外教育交流与合作,加强与港澳台地区及国外一流的职业院校、培训机构、科研院所的交流与教学合作,积极参与高水平的国际职业技能大赛,提高教师和学生的专业技能水平。第四十四条技工院校开展中外合作办学按《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办学条例》及相关规定办理报批手续。第九章安全管理第四十五条技工院校安全工作应贯彻积极预防、依法管理、社会参与、各负其责的方针,遵循“党政同责、一岗双责、失职追责”“谁主办、谁负责,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建立全面落实、全员参与、全程控制的安全工作机制。技工院校应落实安全管理主体责任,实行院(校)长负责制,院(校)长为安全工作第一责任人(民办技工院校法定代表人为安全工作第一责任人)。技工院校和举办者接受市、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对教育教学安全管理的指导、监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