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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山区生态林补偿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上传者:梦溪 |  格式:doc  |  页数:6 |  大小:55KB

文档介绍
际情况自行制定。第十五条管护人员必须持本人身份证、《北京市山区生态林补偿资金发放卡》、《北京市山区生态林补偿资金发放通知书》到乡镇财政所领取补偿资金。第十六条乡镇政府根据有关规定确需调换、变更管护人员的,应将退出管护队伍人员的补偿资金发放卡收回,并在15天内上交到区县财政部门。退出管护队伍的人员,当月管护天数不满10天的,从当月起停发补偿资金,管护10天以上的人员,从次月起停发补偿资金。新加入管护队伍的人员,从次月起发放补偿资金。第十七条乡镇财政所在收到区县财政拨付的补偿资金后,要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兑付工作。第四章补偿资金的管理第十八条乡镇财政所要指定专人负责补偿资金的管理,建立管护人员档案和补偿资金发放情况台帐。第十九条各乡镇政府要采取有效方式确保补偿资金准确、及时、足额发放给生态林管护人员。第二十条各区县、各乡镇、各部门要保证补偿资金专款专用,严禁挤占、克扣和挪用。第二十一条补偿资金年度结余要专项结转。第二十二条市、区县农委、林业局和财政局部门要采取定期或不定期方式对山区生态林补偿资金进行专项检查,确保资金安全。第二十三条各区县和乡镇要加强山区生态林补偿资金的使用和管理的监督检查,接受市有关部门和审计部门的监督、检查,凡不按规定使用补偿资金,一经发现,将严肃处理,并追究当事人和主要领导的行政责任。第二十四条各区县可根据本办法制定区县补偿资金管理办法。第五章附则第二十五条本办法由北京市财政局负责解释。第二十六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北京市生态林补偿资金发放卡(正面)姓名性别贴近期两寸免冠照年龄所在区县所在乡镇、村身份证号码家庭住址联系电话管护面积备注北京市生态林补偿资金发放卡(反面)年度第一次第二次第三次备注2004年 2005年 2006年 2007年 2008年 2009年 2010年_______区(县)山区生态林管护人员汇总表姓名性别年龄身份证号码所在乡镇备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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