使用面积;净高超过米的,全部计算使用面积。第二十三条按房屋产权证注明的使用性质交纳热费。当房屋实际使用性质和房屋产权证不一致的,按实际使用性质交纳热费。房屋既含住宅性质又含非住宅性质的,经供热单位核查后,按实际使用性质收取热费。改变使用性质影响室内温度的,恢复原使用性质。第二十四条用户逾期未交纳热费的,供热单位自逾期之日起,按照所欠热费总额的千分之一按日加收违约金;逾期三十日仍未交纳的,供热单位可以对其暂缓供热、限热或停止供热,但不得损害其他用户的用热权益。第五章供热设施管理第二十五条热源单位、供热单位和建设单位对供热设施的建设、管理权限的划分原则如下:(一)热源厂区范围内的供热设施由热源单位建设、管理。(二)热源厂区外至住宅小区或者单体建筑用地规划红线以外的供热设施由供热单位建设、管理或热源与供热单位协商确定。(三)住宅小区或者单体建筑用地规划红线以内的供热设施由建设单位建设。(四)竣工验收合格后建设单位应当将住宅小区建筑红线至单体住宅楼之间的供热设施移交供热单位管理、使用、维护、更新、改造,并由承建单位一次性缴纳移交供热设施管理费用,管理费用标准由双方协商解决。单体建筑进户阀门以内(不包括阀门)供热设施的维护、更新、改造由产权人负责。第二十六条热用户不得有下列行为:(一)擅自连接或者隔断供热设施;(二)擅自增加或者减少供热管线、散热器;(三)擅自安装热水循环装置或者放水装置;(四)擅自改变热用途;(五)擅自增加面积;(六)其他损害供热安全、供热设施、或影响供热质量的行为。擅自更改供热设施造成室温不达标的,由产权人负责,热费不予减免,由此给供热单位或相邻用户造成损失的,由用户负责;供热单位书面通知违规用户限期整改,如逾期不整改的,供热单位可以采取停热措施。第六章附则第二十七条本办法未涉及的其它供热事项,按《黑龙江省城市供热条例》执行。第二十八条本管理办法于年*月*日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