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佛山市物流寄递业安全管理办法

上传者:非学无以广才 |  格式:doc  |  页数:8 |  大小:41KB

文档介绍
输、寄递物品进行安全检查或者开封验视的;Р(二)对禁止运输、寄递,存在重大安全隐患,或者客户拒绝安全查验的物品予以运输、寄递的;Р(三)未实行运输、寄递客户身份、物品信息登记制度的。Р第二十四条物流、寄递企业及其从业人员在经营活动中有危害国家安全行为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对违规企业,由主管部门依法查处。Р第二十五条对未取得从业资格从事道路客货运输经营、寄递业务的,由交通运输、邮政管理部门依法查处;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Р第二十六条物流、寄递企业有下列情形的,公安机关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Р(一)未按规定向公安机关备案的;Р(二)未准确采集并定期将落实实名制台账信息传输至公安机关的。Р第二十七条物流、寄递企业从业人员泄露、出售或者向他人非法提供用户的姓名、地址、联系方式等公民信息,由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Р 物流、寄递企业有前款行为,由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0000元以上50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吊销其相关经营许可证;对企业主要负责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处分Р;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Р 第二十八条物流、寄递企业存在治安隐患的,公安机关应当责令限期整改,并处警告;逾期不整改,造成公民人身伤害、公私财产损失,或者严重威胁公民人身安全、公私财产安全或者公共安全的,对企业处10000元以上100000元以下罚款,对企业主要负责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并可以建议其主管部门对企业主要负责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Р第二十九条物流、寄递企业违反安全技术防范管理规定的,由公安机关依法查处。Р第五章附则Р第三十条本办法自年月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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