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位提出书面申请, 经张店区政府审查后, 报市政府批准, 由张店区财政部门予以返还; 3. 高新区范围内需要减、免的建设项目由项目建设单位提出书面申请, 经高新区管委会审查后, 报市政府批准, 由高新区财政部门予以返还; 4. 其它区县范围内需要减、免的建设项目由项目建设单位提出书面申请, 经区县人民政府批准, 由区县财政部门予以返还。(三) 建设面积 10 万平方米(含 10 万平方米) 以上的建设项目一次性缴纳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确有困难的, 在缴足应缴总额 50% 的前提下, 签订缓缴协议, 缓缴时间不得超过 1年。对不按期缴纳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的建设单位, 除责令补缴相应费用外, 并按欠缴额每日加收 0.5% 的滞纳金。(四) 已经享受减、免政策, 建成后经批准改变原用途的建设项目, 需补缴已减、免费用; 擅自改变用途的应依法处罚。建设、财政、物价等行政主管部门要按照各自职责分工, 密切配合, 加大力度, 收足、管好、用好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监察、审计等部门要加强对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和使用情况的监督, 保证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的足额征收和正确使用。本通知自 2006 年7月1 日起执行。附件: 淄博市中心城区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构成表淄博市人民政府二○○六年六月二十四日淄博市中心城区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构成表配套内容住宅项目收费标准公建项目收费标准城市道路 140 元/ 平方米 190 元/ 平方米(含插建项目) 及绿化、环卫供热 65元/ 平方米 80元/ 平方米供水 20元/ 平方米 1500 元/吨·天燃气 27元/ 平方米 20元/ 立方米· 天(工业生产用气) 200 元/ 立方米· 天(饭店、宾馆等用气) 合计252 元/平方米说明: 1 、公建项目中供水、燃气的收费标准按设计供应能力收取 2 、使用蒸汽的建设项目蒸汽配套费收费标准: 50 万元/吨· 小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