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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收费文件(淄政发[2006]44号)

上传者:火锅鸡 |  格式:doc  |  页数:5 |  大小:0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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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审查后,报市政府批准,由市财政部门予以返还;2.张店区(不含淄博新城区)范围内需要减、免的建设项目由项目建设单位提出书面申请,经张店区政府审查后,报市政府批准,由张店区财政部门予以返还;3.高新区范围内需要减、免的建设项目由项目建设单位提出书面申请,经高新区管委会审查后,报市政府批准,由高新区财政部门予以返还;4.其它区县范围内需要减、免的建设项目由项目建设单位提出书面申请,经区县人民政府批准,由区县财政部门予以返还。(三)建设面积10万平方米(含10万平方米)以上的建设项目一次性缴纳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确有困难的,在缴足应缴总额50%的前提下,签订缓缴协议,缓缴时间不得超过1年。对不按期缴纳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的建设单位,除责令补缴相应费用外,并按欠缴额每日加收0.5%的滞纳金。4(四)已经享受减、免政策,建成后经批准改变原用途的建设项目,需补缴已减、免费用;擅自改变用途的应依法处罚。建设、财政、物价等行政主管部门要按照各自职责分工,密切配合,加大力度,收足、管好、用好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监察、审计等部门要加强对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和使用情况的监督,保证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的足额征收和正确使用。本通知自2006年7月1日起执行。附件:淄博市中心城区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构成表淄博市人民政府二○○六年六月二十四日5淄博市中心城区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构成表配套内容住宅项目收费标准公建项目收费标准城市道路140元/平方米190元/平方米(含插建项目)及绿化、环卫供热65元/平方米80元/平方米供水20元/平方米1500元/吨·天燃气27元/平方米20元/立方米·天(工业生产用气)200元/立方米·天(饭店、宾馆等用气)合计252元/平方米说明:1、公建项目中供水、燃气的收费标准按设计供应能力收取2、使用蒸汽的建设项目蒸汽配套费收费标准:50万元/吨·小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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