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文预览

关于征收城市市政基础设施配套费

上传者:塑料瓶子 |  格式:doc  |  页数:4 |  大小:0KB

文档介绍
例予以减免。具体预算内(含政府性基金)、外投资比例以财政部门出具的证明为准。减免城市市政基础设施配套费的政府保障性住房转为商品房销售的,应由建设单位补交原减免部分的城市市政基础设施配套费。六、减缴、免缴手续符合规定减缴、免缴的单位和个人持下列证明,填写“城市市政基础设施配套费减免审批表”,办理减免手续。1.计划部门批准建设文件复印件(确定属免缴的建筑性质);2.土地管理部门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或划拨决定书复印件;3.财政部门出具的预算内(含政府性基金)、外投资比例的证明(预算内(含政府性基金)安排的资金以正式文件为准);4.列入中央、省、市重点项目(或重点技改项目)文件复印件;5.市政府有关规费减免文件(或抄告单、会议纪要)复印件;6.建设选址通知书(规划条件书)及平面图复印件;7.扩建、改建项目市房屋征收办公室房屋征收实际完成情况的相关证明复印件。七、缴纳期限按规定应缴纳城市市政基础设施配套费的单位和个人,按照市规划局规划方案确认书上批准的面积(含地下停车场面积),在领取《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前一次性缴纳。八、征收方式城市市政基础设施配套费由各开发区(新城)实行属地征收管理,越城区(除开发区、滨海新城外)城市市政基础设施配套费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委托绍兴市城建办证中心(建设局窗口)征收。九、收取的城市市政基础设施配套费纳入政府非税收入管理,受市财政局、市发改委和市审计局的监督、检查。十、以前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十一、本通知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解释。绍兴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绍兴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委会绍兴市镜湖新区管理委员会绍兴袍江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绍兴滨海新城管理委员会二〇一二年三月二十六日主题词:财政征收配套费通知抄送:市发改委,市财政局,市审计局,市规划局,市建管局,市国土局。绍兴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办公室2012年3月26日印发(共印70份)

收藏

分享

举报
下载此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