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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州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管理办法

上传者:梦溪 |  格式:doc  |  页数:5 |  大小:0KB

文档介绍
工业技改项目的生产车间免缴配套费,其他部分不免。(八) 经市政府批准建设的经济适用房、公租房、廉租房及市财政投资的棚户区改造安置房配套费免缴,配套建设的经营性项目一律不免。(九)国家、省政府另有减免配套费规定的,从其规定。第九条凡符合本办法第八条减免规定的, 项目配套费减免手续由市建设局直接审核办理。不符合第八条减免规定,但确需减免配套费的建设项目,采取“一事一议”的原则,由市政府研究决定,经市政府主要负责人批准后,由市建设局办理减免手续。第十条建设项目因特殊原因,配套费不能一次性缴纳的, 经批准可以分期缴纳。(一)分期缴纳的项目范围 1. 市政府批准分期缴纳的建设项目; 2. 市城建重点工程、市重大投资和引资项目; 3. 学校、医院、企事业单位等 10000 平方米以上的非开发项目; 4. 建筑面积 50000 平方米以上的商品房开发项目。(二)分期缴纳款额和时限配套费分期缴纳的建设项目首次缴费不得少于总款的 1/3 , 缓缴时间最长不得超过一年。特殊情况经市政府批准后,按批准时间执行,但应当在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备案前缴清。(三)分期缴纳手续办理配套费分期缴纳的建设项目, 由建设单位提出书面申请和分期缴纳计划,并签订配套费分期缴纳协议。配套费分期缴纳的手续,由市建设局负责审核办理。第十一条根据配套费分期缴纳协议, 建设单位应当按时缴清应缴款项;未缴清应缴款项的,有关部门不得组织竣工验收。第十二条市审计局负责对配套费征收情况进行审计检查, 市财政局负责保证配套费征收工作所需经费。第十三条本办法自 2012 年1月1 日起执行,此前与本办法规定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原《徐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市政公用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管理的通知》( 徐政发〔 2004 〕 11 号)及《市政府关于规范市政公用基础设施配套费减免程序的通知》(徐政发〔 2004 〕 99 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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