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烟政发【2004】86号-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的征收工作通知

上传者:梦溪 |  格式:doc  |  页数:3 |  大小:30KB

文档介绍
,不再收取相关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 2.开发建设区域内配套建设的中小学,建设用地由开发建设单位征购或拆迁,工程建设由教育部门组织实施,工程建设费用从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中解决,产权属政府。 3.开发建设区域内配套建设的社区居委会综合用房,由开发建设单位负责承建,按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定的成本价,从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中解决,产权属政府。 4.开发建设区域内配套建设的幼儿园,建设用地由开发建设单位征购或拆迁,工程建设费用由开发建设单位负担,产权属开发建设单位,可由开发建设单位经营,也可转让他人经营,但不得改变幼儿园的性质和用途。 5.土地使用权出让,如出让金中包含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的,不再缴纳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财政部门应在土地开发成本的核拨过程中,直接将其中的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部分,调入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专户,保证配套建设工程的顺利实施。 6.根据省物价局、财政厅《转发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全面整顿住房建设收费取消部分收费项目的通知〉的通知》(鲁价费发〔2001〕301号)的规定,结合我市的实际情况,我市的综合开发管理费按1.5%从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中提取,用于业务经费支出。 7.本意见在本市五区范围内执行,鉴于福山区、牟平区、开发区的实际情况,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在市确定收费标准内,由区政府(管委)确定具体执行标准,报市物价、财政部门备案。各县市按本意见确定的配套项目内容,在市确定标准内,由当地政府拟定收费标准,报市物价、财政部门审批。本意见自2004年7月1日起执行。凡过去涉及城市基础设施配套的有关规定,与本意见不一致的,以本意见为准。本意见由市价格主管部门、财政部门负责解释。其中涉及职责部门的条款规定:根据征费与工程项目审批程序相结合的原则,新开发的建设工程项目的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在办理施工许可证时,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收取。  本意见由市价格主管部门、财政部门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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