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子公司法人治理管理规范

上传者:业精于勤 |  格式:doc  |  页数:9 |  大小:53KB

文档介绍
大事项,经集团公司产权管理部门组织的专家委员会预审后,由集团公司产权管理部门提报集团公司董事会审议,再经董事会研究同意后方可实施。若需报请省政府国资委批准的事项,由集团公司产权管理部门报请国资委,待批准后方可实施。第二十五条集团公司全资、控股、参股子公司的股东会、董事会决定公司的重大事项时,外派董事应当按照集团的决议发表意见、行使表决权,并将其履行职责的情况和结果及时报告集团公司。集团公司参股子公司依照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之规定,由公司股东(大)会或董事会决定。第二十六条集团公司全资、控股、参股子公司合并、分立、改制、解散、申请破产等重大事项,需听取派驻公司工会的意见,并通过职工代表大会或其他形式听取职工的意见和建议。第六章法律责任第二十七条外派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造成国有资产损失的,应负赔偿责任,并对其依法给予处罚:(一)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取得其他非法收入和不当利益的;(二)侵占、挪用公司资产的;(三)在企业改制、财产转让等过程中,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平交易规则,将公司财产低价转让、低价折股的;(四)违反公司章程规定与本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的;(五)不如实向资产评估机构、会计师事务所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或者与资产评估机构、会计师事务所串通出具虚假资产评估报告、审计报告的;(六)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决策程序,决定公司重大事项的;(七)有其他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执行职务行为的。外派人员因前款所列行为取得的收入,依法予以追缴或者归集团公司所有,并予以免职或者提出免职建议。第二十八条集团公司全资、控股、参股子公司未按照规定向集团公司报告财务状况,生产经营状况和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状况的,予以警告;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罚。第七章附则第二十九条    本规范自发文之日起执行。第三十条本规范由集团公司产权管理部门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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