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立、转让、注册资本变动、重大投融资、对外担保、固定资产处置、工资总量及分配原则、财务预算、利润分配等),报总公司审核确认后,再按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批准、执行。第二十八条由于关联交易行为不存在市场竞争性的自由交易条件,其交易可能带来较大的财务风险,故各子公司在关联交易发生前须专项报告总公司,经审批后方可执行。第十二章利润分配管理第二十九条总公司依法审定子公司税后利润分配方案。第十三章财务报告第三十条公司按照《企业会计制度》的规定,定期编制财务报告,各下属子公司须定期向总公司进行财务汇报,其具体要求如下:(一)财务报告包括会计报表及其编表说明。会计报表应包括:主表、附表、附注。编表说明应对表列项目显示的重要和重大变动情况以及资产、负债、权益结构比例的主要项目做出明确注释。对于资产抵押、担保、诉讼、票据贴现等或有事项作表外事项随同会计报表一同报送。(二)子公司会计报表应包括如下几种:×、资产负债表(年、季、月)×、利润表(年、季、月)×、现金流量表(年度)×、主要销售利润明细表(年、季,商业企业填报)×、主要业务收支明细表(年度、工业及服务型企业填报)×、企业资金运用月报表(年、季、月)×、贷款偿还情况表(年、季、月)(三)会计报表月报必须在月度终了××日内上报,季度终了后××日内上报,半年报、年报在半年度、年度终了后××日内上报。(四)各子公司财务部在季度财务报表编制完成后,须编制相应的财务分析报总公司。季度财务分析应随同财务报表同时上报,半年度及年度财务分析在半年度或年度终了后××日内上报。第十四章罚则第三十一条总公司对各子公司违反本办法的相关经营管理人员追究责任并进行相应的处罚,具体罚则见总公司相关考评制度文件。涉及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者,追究法律责任。第十五章附则第三十二条本办法制定、解释、修改权归总公司财务融资部。第三十三条本办法自总公司总经理办公会审议通过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