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的有竞争关系的其他用人单位,或者自己开业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的竞业限制期限,不得超过二年。(九)经济补偿的核算与支付经济补偿的核算与支付1.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2. 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3.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4.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劳动者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继续履行;劳动者不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已经不能继续履行的,用人单位应当经济补偿金标准的两倍支付赔偿金。 用人单位依照本法有关规定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在办结工作交接时支付。(十)非全日制用工非全日制用工1.非全日制用工,是指以小时计酬为主,劳动者在同一用人单位一般平均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四小时,每周工作时间累计不超过二十四小时的用工形式。2.非全日制用工双方当事人可以订立口头协议。3.从事非全日制用工的劳动者可以与一个或者一个以上用人单位订立劳动合同;但是,后订立的劳动合同不得影响先订立的劳动合同的履行。4.非全日制用工双方当事人不得约定试用期。 5.非全日制用工双方当事人任何一方都可以随时通知对方终止用工。终止用工,用人单位不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6.非全日制用工小时计酬标准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人民政府规定的最低小时工资标准。7.非全日制用工劳动报酬结算支付周期最长不得超过十五日。这是我个人观点不足之处望大家批评指正谢谢大家温州人力资源管理精英交流群2012年11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