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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理工职业学院校企合作管理办法

上传者:upcfxx |  格式:doc  |  页数:26 |  大小:107KB

文档介绍
准。需要法律顾问审核的,需提前两个工作日发送材料给法律顾问)。签字盖章后的《校企合作协议书》学校、合作企业各执两份,学校所执原件由校办公室、校企合作办公室存档,二级分院可保存复印件一份。《辽宁理工职业学院校企合作协议签订流程图》(见附件5)。(三)项目实施及过程管理第十八条项目立项后,承担该合作项目的二级分院,应尽快启动项目。要采取有效措施,为项目的顺利实施提供必要条件。第十九条项目负责人或项目组成员应经常到合作企业实地走访调研,开展相关工作交流,及时解决项目实施过程中遇到的问题。第二十条项目实施过程中,校企合作办公室要对项目进展情况进行抽查。抽查的主要内容包括:项目实施进度,合作单位提供设备到位情况,合作单位对项目承担部门及项目负责人的意见反馈,项目已取得的阶段性成果等。(四)经费及资产管理第二十二条各二级分院接受合作方赠与的奖学金、助学金及物品须报校企合作办公室备案,并由校企合作办公室监督奖学金、助学金及物品的使用情况。学院在校企合作项目实施过程中发生的费用支出,均应建立台帐,单独收支和核算。服务收入中学校的收益部分应按财务规定执行,不得体外循环或私设小金库。第二十三条校企合作项目实施期间,承担项目的二级分院应明确固定资产权属,并分别列明仪器设备清单。属合作企业承诺或书面约定赠予学校的仪器设备,应办理入帐手续。合作项目自然终止或违约终止,学校固定资产(包括捐赠仪器设备)均应收回,不得以任何理由交由合作企业处置。事先约定属于合作企业的资产,应由资产管理处按明细清单清点后,由合作企业进行处置,承办项目的二级分院不得擅自处理。第二十四条知识产权管理。凡校企合作项目在合作过程中获得的成果(包括发表论文、专著、专利等),均应按协议署合作双方名称,系双方共同所有,一并纳入科研处管理范围。(五)激励措施及责任追究第二十五条教师参与校企合作项目工作量,由教务处负责组织核定(细则另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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