或校长委托的分管校长签字确认后生效。第十条经费及资产管理。校企合作项目在立项申请书中应详细说明项目预算,报送招生就业办,经学校审核批准后,根据项目进展情况分期分批投入;校企合作项目实施过程中发生的费用支出,均应建立台帐,单独收支和核算。未经批准,一次性的投入和运行成本(材料、低值易耗品、办公用品、能源费和其他管理、服务支出)不得占用其他专项资金。开放服务收入中学校的收益部分应按财务规定执行,不得体外循环或私设小金库。校企合作项目实施期间,招生就业办和各实施部门应明确协议书(合同)所涉及的固定资产的权属,并明列仪器设备清单。属合作企业承诺或书面约定赠予学院的仪器设备,应办理入帐手续。合作项目自然终止或违约终止,学校固定资产(包括捐赠仪器设备)均应收回,不得以任何理由交由合作企业处置。事先约定属于合作企业的资产,应由资产管理处按明细清单清点后,出具出门单予以放行。承办项目的部门不得擅自处理。第四章奖惩第十一条奖励对成功引进合作项目的教职员工,视项目具体情况予以奖励。学校每年召开校企合作工作总结会,对当年的校企合作工作进行总结,对做出突出成绩的部门和个人进行表彰。第十二条惩罚由于违反规定,在校企合作工作过程中给学校造成损失和影响的责任人予以处理和惩罚。1、未经立项,个人擅自以学校名义私下与企业进行合作,造成学生投诉等恶劣影响者,学校将予以行政记过、经济处罚。2、项目实施过程中,未按协议履行职责或合作内容发生重大变化,并未通知就业办,造成的后果由项目责任人承担。3、合作项目直接责任人,在项目实施过程中,对学生未进行安全教育,造成学生人身受到伤害者,应承担主要责任。4、项目实施中期评估不合格,学校有权责令项目负责人会同相关企业整改,并暂停项目经费的投入。在规定时间内仍达不到要求的项目将予以取缔。第五章附则第十五条本管理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并由招生就业办负责解释。2010年9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