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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企业技术中心认定管理办法

上传者:相惜 |  格式:doc  |  页数:7 |  大小:50KB

文档介绍
下列情况之一的,撤销省企业技术中心资格:(一)运行评价连续两年不合格;(二)逾期未报送评价材料;(三)提供虚假材料和数据;(四)主要由于技术原因发生重大质量、安全、环境污染事故;(五)因违反有关法律、行政法规,构成偷税、骗取出口退税等税收违法行为;(六)司法、行政机关认定的违法失信行为;(七)企业被依法终止。第十八条省企业技术中心撤销和更名结果,由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发文通报,与当年企业技术中心评价结果一并发布,公布结果同时抄送省财政厅、税务局。第十九条因本办法第十七条第(一)、(二)项所列原因被撤销省企业技术中心资格的,自撤销之日起,各市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两年内不得再次推荐该企业。第二十条因本办法第十七条第(三)至(七)项所列原因被撤销省企业技术中心资格的,自撤销之日起,各市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三年内不得再次推荐该企业。第五章鼓励政策第二十一条对评价结果为优秀的省级企业技术中心,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择优推荐认定国家企业技术中心。第二十二条鼓励省企业技术中心加大研发投入,支持省企业技术中心开展技术创新活动,按规定享受有关国家优惠政策。第六章附则第二十三条各市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可参考本办法,结合本地实际,在职责范围内制定相应政策和管理办法,开展市级企业技术中心的认定和评价工作,对企业技术中心建设给予相应支持。第二十四条本办法涉及的申请材料、评价材料和评价指标体系的内容和要求,由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商省财政厅、税务局后,另行发布并适时调整。第二十五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和《辽宁省政府信息公开规定》,省企业技术中心认定结果信息向社会公开。省企业技术中心的认定、运行评价等,逐步实现网上办理。第二十六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2012年发布的《辽宁省企业技术中心认定、建设与管理办法》(辽经信科技〔2012〕76号)同时废止。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由省工业和信息化厅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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