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下罚款;Р (三)不按规定的时间、地点、方式,倾倒垃圾、污水、粪便的,不按规定擅自焚烧垃圾污染环境的,给予警告,可并处5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Р (四)不履行责任区“五包”义务或者不按规定清运、处理垃圾和粪便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警告,可并处1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РР (五)运输液体、散装货物不作密封、包扎、覆盖,造成泄漏、遗撒的,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 Р (六)临街工地不设置护栏或者不作遮挡,施工机具、材料和搭建的工棚杂乱无序的,停工场地不及时整理并作必要覆盖或者竣工后不及时清理和平整场地,影响镇容和环境卫生的,给予警告,可并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Р (七)未经城镇管理办公室同意,擅自设置大型户外广告标牌设施,影响镇容的,限期清理拆除,并可处以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Р (八)未经城镇管理办公室批准,擅自在街道两侧和公共场地堆放物料,搭建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影响镇容的,可处以1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Р (九)未经批准擅自拆除环境卫生设施或者未按批准的拆迁方案对环境卫生设施拆迁的,属于经营行为的处以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属于非经营行为的处以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Р(十)损坏各类环境卫生设施及其附属设施的,除责令其恢复原状外,可并处1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Р(十一)在城镇建筑物、设施以及树木上涂写、刻画或者乱贴乱画的,每处处以5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Р(十二)未经城镇人民政府批准,擅自饲养家禽家畜或者未按规定实行笼养、圈养,影响市容和环境卫生的,责令限期处理或者予以没收,并可处以50元以下罚款。Р第十章 附 则Р 第五十六条 本办法适用于城镇辖区内。Р 第五十七条 本办法由城镇人民政府负责解释。Р第五十八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