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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OT项目融资模式推广应用的探讨

上传者:hnxzy51 |  格式:doc  |  页数:6 |  大小:22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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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此,可适当放开对股权控制比例的限制,在符合产业政策的前提下允许外商独资或控股经营,实行灵活的股权政策。(5)经营期限。根据不同项目规定不同的经营期限,既要保证投资者有合理长的时间回收投资、取得较高的投资回报,又要保证国家的利益。在经营期内政府保证项目主办人的合法经营权,不得提前收回或以其他方式损害其利益,项目主办人也不得转让经营权。(6)政府担保。BOT项目的复杂性和长期性决定了它的高风险性,必要的政府担保不可缺少。首先,提供后勤供应担保,政府应出面协助解决后勤供应问题,保证向建设项目提供建设用地及以合理价格提供原材料和能源。其次,提供价格担保,基础设施BOT项目建设经营期限长,收益与远期物价的波动密切相关,应视项目具体情况给予一定的价格担保。再次,对外商还要提供外汇平衡担保,应允许外国投资者将合法纳税后的经营收入按外汇市场比价汇出境外,以消除其在外汇兑付方面的顾虑。(7)反操纵条款。为防止外商对基础设施的绝对控制,应规定由一定数量的国内金融机构、咨询管理机构、建筑施工单位参与。(8)社会责任。BOT项目主办人在项目兴建及经营期内,要承担环境保护等社会责任。5 结束语 BOT作为一种适合基础设施建设的新型融资方式,对亟待发展的我国基础设施建设而言,具有特殊的意义。在我国基础设施建设中运用BOT融资方式,不仅存在必要性,而且存在可能性。但由于其操作相对的复杂性,相关经验不足,人才缺乏,投资环境不够成熟等原因,至使BOT方式目前在我国基础设施建设中,还未发挥其应有的作用。参考文献:[1]戴旭.借鉴国外BOT经验探讨中国推行举措[J].中国投资与建设,1995(2).[2]广西BOT项目办公室,广西师大经济研究所课题组.来宾模式——BOT投资方式在中国的实践[J].战略与改革,1999(5).[3]慕亚平,赵康.BOT的法律问题与我国BOT立法[J].法学研究,1998(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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