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文预览

浅谈农村宅基地纠纷处理的原则及调解的方法技巧

上传者:梦&殇 |  格式:doc  |  页数:6 |  大小:35KB

文档介绍
好农村宅基地纠纷的调解工作,单靠国土资源所工作人员自身是远远不够的,必须建立镇、部门(司法所、公安派出所、建管所、信访办、农服中心)、村、组四级工作网络,上下联动,齐抓共管,形成氛围,尤其是要注重发动群众,给纠纷的调解创造一个良好的外部环境。辩证唯物主义者认为,任何事物都是在一定条件下起变化的,可能是积极的变化,也可能是消极的变化,我们做调解工作,就是要创造条件尽量避免当事人的思想向消极的方面转化。影响当事人思想的因素是多方面的,但其亲戚、朋友、邻居、周围各色群众无疑是最经常、最直接、最深刻的影响者,因此,如何做好这部分人的思想工作就显得尤为重要。我们前面做了很多工作,只要有人在暗里说闲话、吹冷风、甚至鼓动闹事,其结果极有可能前功尽弃或是劳而无功。因此,调解工作的根本保证就在于充分发动群众,一切相信群众,紧紧依靠群众,真正做到精心策划、周密部署、上下联动、人人参与。(六)适时把握机会,顺势解决问题。农村宅基地纠纷调解,其目的就是要使当事人双方消除隔阂、误解、怨恨,摒弃那些不适当的要求和不切实际的想法,使其错误思想转化到正确的轨道上来。但经验告诉我们,大多宅基地纠纷,除个别的特殊情况外,当事人一方或双方往往具有强烈的私欲,在他们的内心世界里散落着狭隘短浅、粗暴鲁莽、偏激固执的个性,这些不良的个性是在一定的家庭、社会、历史条件的长期影响下逐步形成的,比较顽固,不易迁移,借助法律的威慑就显得尤为重要。一般情况下,即使再难的宅基地纠纷,在感情交流、思想疏导、政策攻心、法律威慑的共同作用下,当事人的思想防线也会被打破,退而求其次,希望得到一个光彩体面的下台阶机会。这时,我们调解工作也就进入了一个实质性阶段,我们应不失时机地根据发展变化了的客观情况,充分利用当事人思想转变的积极因素,审时度势、因势利导,积极有效地创造或提供有利于当事人双方达成一致的主、客观条件,最终实现纠纷的妥善解决。

收藏

分享

举报
下载此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