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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山林权属纠纷调解及确权处理工作问题

上传者:随心@流浪 |  格式:doc  |  页数:10 |  大小:20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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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大矛盾不出镇。在各单位、乡镇、村之间建立联调联动机制,明确各部门的矛盾纠纷排查调处责任。 5.3加强法制宣传和教育,增强群众的法律意识通过在乡镇、村悬挂宣传横幅、张贴宣传标语、进村入户发放宣传资料等方式,广泛宣传山林权属纠纷调处条例和解决山林权属纠纷调处的程序,以此来提高群众的法律意识,让群众知法守法,依法办事。加大对乡镇部门及村干部的培训力度,组织学习《森林法》、《广西壮族自治区土地山林水利权属纠纷调解处理条例》、《农村土地承包法》等相关法律法规,提高相关执法人员以及相关干事的依法行事基础能力与法律意识,提高依法调处的水平。 5.4热情服务、依法调处,切实做到为民排忧解难一是要提高办事效率,依法办案,有些案件事实清楚的,理据充分的,要尽快依法办理,消除群众认为政府行政不作为的嫌疑,为群众解决实际问题,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二是做到广泛了解群众对于难点问题的议论,对群众情绪予以相关维护稳定,避免矛盾加剧升级,以防群众盲目越级上访。 5.5加大执法人员执法力度根据实际情况对故意制造山林权属纠纷,确查有其事的按照扰乱社会治安来进行民法处置,同时根据具体情况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对裁决生效但拒不执行的人员进行违规处置,确保法律裁决生效处理或判决得以全面生效,维护法律权威。参考文献: [1]黄红霞,李尧.我国林业立法的完善路径研究[J].长春大学学报2018,28(09),94-98. [2]郭增丰,徐雅琴.对山林权属纠纷确权调处的对策思考[J].经济视野,2013(14). [3]覃可钊.山林权属纠纷调处及确权问题探讨[J].农民致富之友,No.586(17):180. (编辑:李晓琳)该论文来源于网络,本站转载的论文均是优质论文,供学习和研究使用,文中立场与本网站无关,版权和著作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不愿意被转载的情况,请通知我们删除已转载的信息,如果需要分享,请保留本段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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