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土地使用权属证明材料;(四)经村民会议讨论同意、村委会签署在意见;(五)房屋用地位置图(应在批准的村庄规划图上标示)、四至图及房屋设计方案或简要设计说明;(六)拟选位置有邻里关系的,附四邻签署的同意意见;(七)其他应当提供的材料。第十四条农村居民建房,按下列程序报批:(一)申请人向镇人民政府(涉农街道办事处)提出书面建房申请,并提供相关材料。(二)镇人民政府(涉农街道办事处)在5个工作日内进行现场踏勘,并对农村居民建房申请进行初审,签署初审意见后报市规划部门。需增加用地的,由规划部门出具用地红线图,国土部门核发《建设用地批准书》。市区农场、林场范围内由场部签署初审意见。(三)审批。市规划部门对符合条件的,受理后7个工作日之内公示,公示时间为10日。公示无异议的,公示期满后5个工作日之内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不符合条件的,依法作出不予许可的决定。(四)申请人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并经镇人民政府验线后,方可开工建设。镇人民政府(涉农街道办事处)应当在受理当事人申请后5个工作日内组织验线。第十五条农村居民建房应当严格按照规划部门核发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进行建设,不得擅自变更;确需变更的,应当经发证机关同意,并按原审批程序办理变更手续。用地红线图及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有效期一年。有效期满需要延期的,应当在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前30日内,向原审批部门书面申请办理延期手续,延期不得超过一年。第十六条规划、国土资源、城乡建设、城市管理,区政府(管委会),镇人民政府应当加强规划管理,严格履行职责。相关部门工作人员在农村居民建房申请、审查、审核、批准以及监管过程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任免机关、上级主管部门或监察机关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十七条赣榆区在过渡期内的农村居民建房管理可以参照本办法执行。第十八条本办法自年月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