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鄂州市城市规划区和城市规划发展区村民建房规划管理办法

上传者:读书之乐 |  格式:doc  |  页数:4 |  大小:0KB

文档介绍
市规划部门和市规划监察支队参加督促限期拆除或强制拆除。(三)严把审批关口。各区、乡镇(街办)、村要进行严格的村民建房初审把关,不得4在审核时先行收取任何费用,更不得越级越权审批。(四)批后联合监管。对于审批后的村民建房的规划跟踪监管由所在乡镇(街办)、村组与市规划监察支队共同进行,并建立联席会议、定期报表、联合巡查等制度,确保村民建房严格按所审批的规划实施。(五)实行目标考核。市人民政府对区、乡镇(街办)、村组的村民建房规划管理工作好坏纳入年度目标考核,作为工作业绩评定的依据之一。市人民政府按规划区和规划发展区范围内每年确定200万元作为村民建房规划管理专项奖励资金,用于奖励私房规划管理先进区、乡镇(街办)、村组和先进个人。第十九条加强市规划部门和市直有关部门对村民建房规划管理的责任。(一)市规划部门应严格履行职能,依法切实加强对村民私房建设的规划管理。(二)凡未经市规划局审批并发放《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建设工程规划验收合格证》,土地部门不得发放村民建房土地使用权证,房产部门不得发放房屋产权证,拆迁部门在房屋拆迁时不给予拆迁补偿,公安部门应积极支持、参与村民违法建房的制止、查处行动。第二十条对有关区、乡镇(街办)、村和有关市直部门越级越权审批私房用地和私房建设,审批的证件无效,并按照谁审批谁负责的原则进行审批纠正,同时追究违反法定程序审批的单位领导和责任人的责任。第二十一条国家工作人员和区、乡镇(街办)、村工作人员及执法监督人员在办理和监管村民建房用地、规划建设审批手续及批后管理过程中,徇私舞弊、弄虚作假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二十二条本办法由市规划局负责解释。规划区和规划发展区以外的村民建房的规划管理参照本办法执行。第二十三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以前与本办法规定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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