县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对派驻现场蹲点的工程技术人员进行业务培训,并建立责任制度,保证科学合理的工程进度。Р 第二十三条 现场蹲点的工程技术人员应严格按照已制定的危房改造工程进度计划进行管理,使各项工程活动能按计划及时开工、保证进度、按时完工。Р 第二十四条 如需对进度计划进行调整,现场蹲点的工程技术人员应提出调整进度的方案,上一级政府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对进度调整方案作出评审,分析调整方案是否符合工期要求。Р 第二十五条 对于分散重建和局部维修的农房,现场蹲点的工程技术人员应有针对性地对具体项目提出开工、建设、完工的时限,保证工期。 Р第三节 质量管理РР 第二十六条 各级政府应尽量选择有资质的施工单位进行施工,确因条件所限或农民选择自建,应选择经过建筑技能培训的持证上岗人员进行施工。Р 第二十七条 县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对农房建设提供技术指导,并建立健全危房改造工程质量管理制度,加强对危房改造的设计、施工、交付使用等环节的管理。Р 第二十八条 各级政府应建立监督检查的工作机制,定期或不定期的对农房建设进行监督检查,确保危房改造的开工、建设、竣工和验收等施工过程处于有效的监督之下。Р 第二十九条 现场蹲点的工程技术人员应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和有关强制性施工技术标准进行监督管理,重点加强对地基基础和主体结构施工过程的监管,杜绝偷工减料、降低建设标准的现象。РР 第三十条 在危房改造过程中,应严格按照经审查合格的施工图设计文件进行施工,如确需对施工图纸进行修改的,应经原设计部门或有资质的设计单位同意并出具修改通知书,防止因随意修改施工图纸造成工程质量事故。Р 第三十一条 各分部分项工程完工以后,建设单位应当组织验收,经验收合格后才能进入下一道工序的施工;工程整体完工后,应组织相关单位进行竣工验收,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Р第四节 安全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