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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市工业区规划建设管理暂行办法

上传者:你的雨天 |  格式:doc  |  页数:3 |  大小:0KB

文档介绍
商主体与项目所在地受益主体利益分成机制。具体办法另行制定。第五章完善工业区公用设施配套第十三条工业区与城市公用设施配套项目, 优先列入城建计划, 并在资金落实、项目开工建设等方面优先给予保障。工业区外部市政配套的道路、给排水、排污等公用设施,由市级相关部门按有关规定投资建设; 工业区内的配套设施, 由工业区开发建设主体投资建设。第十四条工业区外来人口居住区应统一规划建设,避免外来人口流向违章建筑居住。工业区内不得开发销售住宅类商品房。第十五条电力、通讯、供热等部门( 单位)应积极主动参与工业区基础设施的建设, 建设项目的投资主体按有关规定执行; 金融机构对工业区基础设施建设的融资应给予积极的支持。第六章加大政策扶持力度第十六条按照事权财权相结合的原则, 工业区所在地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可根据投入产出自行制定具体扶持政策。第十七条从 2005 年开始, 可从市级财政年度安排的企业挖潜改造资金中安排一部分, 用于工业区的规划、引进重点项目补贴和工业区基础设施建设贷款贴息。第七章建立和健全工业区服务体系第十八条对落户工业区的重大项目立项、规划设计、用地报批、办理工商执照等投产前的一切手续,工业区投资开发建设主体应实行“一条龙”代办服务。第十九条工业区要坚持科学发展战略, 合理利用资源, 积极发展循环经济, 积极推行标准化环境管理。工业区进行整体环境影响评价且环境影响报告书经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后, 对进入工业区符合工业区功能规划、产业导向要求和国家产业政策的项目, 其环境影响评价内容给予简化。第二十条工业区内的建设项目属急需规划、土地部门协调的项目, 建设单位的主管部门可先期与规划、土地部门沟通, 取得配合; 工业区所在地政府有关职能部门应无偿提供法规政策、投资环境等各方面的信息咨询服务。第八章附则第二十一条本《办法》由市经济发展局负责解释。第二十二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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