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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农村村民住宅规划建设管理暂行办法》解读

上传者:相惜 |  格式:doc  |  页数:4 |  大小:54KB

文档介绍
市区范围内村民宅基地标准为每人20至25平方米,其他区县(自治县、市)范围内村民宅基地标准为每人20至30平方米,3人以下户按3人计算,4人户按4人计算,5人以上户按5人计算。Р    七、开工建设要求Р    农村村民必须在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和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审批手续后,方可动工建设。Р    八、对违法建设的处置Р    对擅自改变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及附件、附图的内容进行建设的,由镇(乡)人民政府依法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拆除。Р    对未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擅自进行建设的,由镇(乡)人民政府或有关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罚,并限期拆除。Р    九、公众关注的热点问题解答Р    (一)为什么《办法》规定农村村民住宅建设原则上不得超过三层?Р    由于农村村民住宅建设绝大部分都没有委托有资质的设计单位进行设计,为了保障农村村民住宅的结构安全,《办法》规定层数原则上不超过3层;考虑到农村住宅建设的品质和农村地区的景观风貌要求,规定层数原则上不超过3层。此外,《办法》在之前的基础上适当提高了建设标准。以《重庆市土地管理规定》规定的最小人均20平方米的宅基地标准和最小人数3人为例,目前的建设标准可达到人均建筑面积60平方米,而之前的建设标准为人均建筑面积55平方米。Р    因本《办法》的适用范围不包括乡、村规划区中确定的集中居民点,因此,在乡、村规划区中确定的集中居民点建设可以超过三层,有关建设要求另行规定。Р    (二)农村村民进行住宅建设是否可以联建?Р    可以,但是必须以自己名义申请建设,不得以建设单位或他人名义申请建设。同时,必须符合本《办法》的有关建设要求。Р    十、相关政策查阅途径Р    社会公众可通过重庆市规划局公众信息X()查阅。Р你可能会感兴趣:免费(.mFFanwEN.):政策解读收集或原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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