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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建民营幼儿园管理暂行办法

上传者:梦&殇 |  格式:doc  |  页数:7 |  大小:24KB

文档介绍
原则上按区域招生,保障附近村民或居民的子女就近入园。一般不得跨地域招生,更不能为了争生源打“价格战”,进行不正当竞争。(六)改制园办园条件达到相关要求,为全体教职工和幼儿交纳校方责任险。(七)努力提高办园质量,不断提高知名度,打造知名品牌。第二十二条县教体局负责指导改制园的师资培训与继续教育工作,派遣优秀指导团队定期或不定期地开展教育教学管理和业务方面的指导活动。受委托方接受有关管理部门的管理和监督。受委托方的办学活动,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或法规、违反委托合同规定的,依照有关规定给予处罚,直至解除委托合同。第五章考核评价第二十三条改制园建立幼儿成长档案,定期对幼儿教育进行评价。在改制园招收新生时,不得以任何形式进行测试。第二十四条教体局负责对改制园进行年度考核评估。第六章奖励与处罚第二十五条凡在改善改制园办园条件、改制园管理等工作中成绩显著的改制园,由县政府按照国家政策予以奖补,并对先进改制园及个人予以表彰。第二十六条凡改制园违反本办法之相关规定,或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教体局视情节轻重,给予限期整顿、停止招生、停止办园的处罚。(一)未经登记注册,擅自招收幼儿的。(二)园舍、设施不符合国家卫生标准、安全标准,妨害幼儿健康成长或者威胁幼儿生命安全的。(三)教育内容和方法违背幼儿身心发展规律,损害幼儿身心健康的。(四)未落实好教职工待遇,造成矛盾纠纷,影响正常教学的。第二十七条凡违反本办法之相关规定,或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单位或个人,由教体局建议有关部门对责任人给予行政处罚:(一)体罚或变相体罚幼儿的。(二)使用有毒材料制作教具、玩具的。(三)侵占、破坏改制园园舍、设备的。(四)干扰改制园开展正常保教保育秩序的。(五)在改制园周围设置有危险、有污染或者影响采光的建筑和设施的。上述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第二十八条本办法由县教体局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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