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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住宅小区配套幼儿园建设管理办法

上传者:梦溪 |  格式:doc  |  页数:5 |  大小:21KB

文档介绍
案资料移交手续,签订接收协议书。教育行政部门和开发建设单位应依法共同向属地不动产登记机构申请办理小区配套幼儿园的不动产转移登记。第十二条配套幼儿园为公办的,财政部门要将其经费列入同级财政预算,确保幼儿园正常运转;委托办成普惠性民办幼儿园的,县级人民政府可通过购买服务、综合奖补、减免租金、派驻公办教师、培训教师、教研指导等方式,支持其提供普惠性服务。根据配套幼儿园的办园性质,相关部门要办理事业单位法人登记或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登记。配套幼儿园应优先满足本小区居民适龄儿童就近入园。第十三条配套的公办幼儿园严格执行《云南省幼儿园收费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按照政府定价收费。配套的普惠性民办幼儿园,按照所在县、市、区普惠性民办幼儿园界定标准,建立以普惠性民办幼儿园合理运营成本为基础的收费机制,在成本测算时应相应核减政府投入部分,充分体现公益性。第十四条配套幼儿园属于公共教育资源,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拆改或闲置,不得出租、出售、转让、抵押或改变用途。对因城市建设改造确需征收或者占用幼儿园的,应当按照先建后拆的原则,依据幼儿园布点专项规划就近或者易地重建,不得影响或者中断正常教学工作。第十五条规划配套幼儿园用地一经确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或擅自变更。确需调整的,应按法定程序调整相关规划,调整后的规划用地面积不得少于原有面积,并经教育、自然资源等行政部门审查同意后报当地政府批准。第十六条各州、市、县、区人民政府要建立对配套幼儿园政策落实情况的督促检查、考核奖惩和问责机制。要组织自然资源、发展改革、建设、教育等行政部门对配套幼儿园规划、建设、移交、办园等情况进行专项治理。各级政府教育督导部门要对配套幼儿园建设管理情况开展专项督导。第十七条各州市可根据本办法,制定住宅小区配套幼儿园建设管理的具体实施意见,对配套幼儿园的规划、建设、移交、办园等做出具体规定。第十八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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