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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市建筑企业用修复管理办法(试行)

上传者:幸福人生 |  格式:doc  |  页数:5 |  大小:88KB

文档介绍
复的相关意见,在苏州诚信住建网上进行公示,公示期限为5个工作日。公示期间,有社会法人或自然人提出异议的,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求原信息采集部门重新审定申请人失信行为、评估整改情况,并提出意见。(五)数据处理。公示期间无异议的,公示结束后3个工作日内,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苏州市建筑业企业信用管理系统中完成数据处理。八、企业失信信息修复期间,应在该信息上打上标识,不影响其公示与处理。九、相关建筑企业在办理信用修复过程中,未真实反映情况,造成修复失当的,将作为建筑企业的失信记录,录入苏州市建筑业企业信用管理系统,并列入黑名单,在苏州诚信住建网上公开。十、由有权部门作出决定并在苏州市建筑业企业信用管理系统记载的失信信息,一旦按规定办理信用修复的,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将在获悉后3个工作日内,在苏州市建筑业企业信用管理系统中完成数据处理。十一、本办法由苏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解释。十二、本办法自2018年10月1日起实施。附件1:信用修复申请表编号:申请单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申请日期联系人联系电话通讯地址E-mail失信事实及处罚结论整改情况(可附页)信用承诺本人承诺所填写内容和提交相关材料真实有效,否则本人承担由此产生的一切后果,并在苏州市建筑业企业信用管理系统中记录。签字:(盖章)备注备注:1.企业提出申请时,应提交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经办人身份证及复印件并加盖企业公章。2.无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可填写工商注册号。附件2:信用修复意见书编号:部门(单位)名称联系人姓名联系电话E-mail申请日期信用修复申请人信息单位名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经办人姓名经办人联系电话经办人E-mail失信事实及处罚结论信用修复机构修复意见整改审查情况修复意见□同意信用修复,该记录停发□同意信用修复,该记录使用有效期缩短至:年月日□不同意信用修复日期:单位盖章:备注备注:无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可填写工商注册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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