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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建建管2013662号-关于印发江苏省建筑业企业信用综合评价办法试行

上传者:火锅鸡 |  格式:doc  |  页数:36 |  大小:463KB

文档介绍
筑业企业信用信息的录入应保证信息的真实性、完整性。第二十一条各级建设主管部门应加强建筑业企业日常考核信息采集工作,信息釆集全面、行为定性准确、及时监督检查,引导建筑业企业依法诚信经营。第二十二条各巿建设主管部门应建立对信用考核信息采集单位的考评制度,并将考评结果予以通报。对在信用信息采集、审核、上报、评价、公布等工作中,成绩突出的相关人员和单位,给予奖励。对玩忽职守、弄虛作假、隐瞒不报或徇私舞弊的责任单位和责任人,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或追究相关责任。附则第二十三条本办法由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负责解释。附件:1.江苏省建筑业企业基本信用考核内容和计分方法2.江苏省建筑业企业日常考核内容和计分方法3.江苏省建筑业企业建筑巿场综合考核内容和计分方法附件1江苏省建筑业企业基本信用考核内容和计分方法一、凡具有有效《资质证书》、《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建筑业企业即获得企业基本分为30分。二、具备以下条件,根据具体情况给予得分。(一)承接工程得分。按照建筑业企业在省辖巿行政区域内承接的工程项目数得分,项目备案个数最多得8分,没有项目为零分,其余按线性插值计算。有效期24个月。(二)工程质量表彰及其他各类通报表扬和奖励得分。1.获得国家级表彰的(含国优工程、科技奖、鲁班奖),每一次得3分,满分为3分。有效期36个月。2.获得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表彰的(含专业类奖项)以及在我省获得江苏省人民政府表彰(含"扬子杯"优质工程奖)的,每一次得2分,满分为4分。有效期24个月。3.获得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表彰的(含专业类奖项)以及获得省辖巿人民政府表彰的,每一次得1.5分,满分为3分。有效期12个月。4.获得企业信用综合评价所在地省辖巿建设主管部门(含专业类奖项)以及巿(县)人民政府表彰的,每一次得1分,满分为2分。有效期12个月。5。手续完备的专业承包企业为获奖工程的参建单位,其业绩参照总承包企业考核分计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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