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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州市区城市建筑垃圾管理办法

上传者:随心@流浪 |  格式:doc  |  页数:7 |  大小:36KB

文档介绍
村)委会统一处置,实行袋装化收集,在指定地点堆放,并按照规定标准交纳清运费用。严禁将生活垃圾混入建筑垃圾中堆放。Р 第二十二条  零星建筑垃圾临时堆放点应当方便居民、隐蔽,保持周围环境卫生良好、整洁,不得在城市主干道上设置建筑垃圾临时堆放点。Р 第二十三条  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引导居民按照要求堆放零星建筑垃圾,在辖区内合理设置堆放点,加强监督管理。Р 各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通过招标确定辖区内居民产生的零星建筑垃圾清运经营权。零星建筑垃圾由中标运输单位统一清运。Р 第二十四条  城市管理与行政执法部门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对消纳场出具的消纳凭证进行检查核实。Р 核定数量不相符,城市管理与行政执法部门将责令建设或者施工单位、运输单位作出解释。对不能提供正当理由的,依法予以行政处罚。Р 第二十五条  城市管理与行政执法部门对建筑垃圾运输企业及车辆实行记分制管理,具体记分制管理办法由市城市管理与行政执法部门制定并组织实施。Р 第二十六条  城市管理与行政执法部门应当将建筑施工单位处置建筑垃圾的情况提供给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规定程序记入企业信用档案。Р 第二十七条  城市管理与行政执法部门应当及时追查造成建筑垃圾污染道路的责任人,责令责任人清除污染。Р 第二十八条  处置建筑垃圾的单位或者个人,在处置过程中违反本办法规定的,由城市管理与行政执法部门依法予以行政处罚。Р 第二十九条  城市管理与行政执法部门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Р 第三十条  各县(市)可参照本办法执行。Р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自2013年5月1日起施行。Р Р 抄送:市委各部门,市人大常委会、市政协办公室,市法院、市检察院,驻温部队,各民主党派、人民团体,新闻单位。Р发布机构:Р温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Р发布时间:Р2013-03-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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