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作实绩和奖惩记录等,具体指标构成见附件1。第六条监理企业信用评价每年进行一次。每年评价的时间段为评价年度的1月1日至12月31日。第七条监理企业信用评价的程序为:(一)监理企业自评;(二)建设单位复评;(三)市交通局(委)审查;(四)厅质监局审核并汇总;(五)拟定信用等级并网上公示;(六)省交通厅审定并公布监理企业信用等级。第八条监理企业自评的步骤和材料组成如下:(一)监理企业自评的步骤1.以在建工程监理办为单位,按《浙江省公路水运工程监理2企业信用评分细则》(见附件2,以下简称“评分细则”)的要求,对“履约信誉”进行自评(其中监理企业违约的监理人员调换率计算方法见附件3),分别填写《浙江省公路水运在建工程监理办信用评价表》(见附件4),附相关证明材料后报项目建设单位复评。有两个及以上在建工程监理办的监理企业,其“履约信誉”评价的综合得分应按该监理企业所有在建工程监理办“履约信誉”得分的算术平均值计算(满分为80分)。2.按“评分细则”要求对“投标行为”(包括参与投标而未中标项目)进行自评(满分为10分)。3.按“评分细则”要求对“企业状况”进行自评(满分为10分)。4.编写《浙江省公路水运在建工程监理企业信用自评报告》(见附件5),报省交通厅。(二)监理企业自评的材料组成1.《浙江省公路水运在建工程监理办信用评价表》,以在建工程监理办为单位分别填写,报送建设单位复评,再经市交通局(委)审核或初审后,由各市交通工程质监站(局)集中报送厅质监局。2.《浙江省公路水运在建工程监理企业信用自评报告》(附件五),主要内容包括:企业概况、信用评价表、存在主要问题及整改措施等。3.附件,包括有关证明材料及其它相关材料。第九条建设单位按“评分细则”的要求,结合监理企业投标行为及其监理合同履行和信誉的实际情况,对监理企业的“投标行为”和“履约信誉”进行复评,然后报项目所在市交通局(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