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情况(编号、层数、高度、位置、底层标高等);Р1.3客体建筑的基本情况(编号、使用性质、层数、高度、位置、底层标高);Р1.4参与叠加分析的拟建建筑基地外主体建筑的基本情况(编号、名称、层数、高度、位置、底层标高等);Р1.5以上资料的来源说明;Р1.6日照分析技术参数。Р2、日照分析结论:Р2.1计算出每一幢客体建筑在拟建建筑建设前和建设后的最小有效日照时数,并列表说明;Р2.2对拟建建筑建设后不能满足日照标准的客体建筑,应明确其户数,并对不满足日照标准的每一个窗户在拟建建筑建设前和建设后的有效日照时数列表说明。Р3、附图Р3.1主客体建筑范围图(1:500或1:1000);Р3.2水平面及相关立面的日照等时线图(水平面网格5米*5米,立面网格1米*1米);Р4、本条第2、3款规定的日照分析结论及成果图纸上须由计算人和审核人(技术负责人)签字并盖设计出图章,同时附相应的计算光盘。Р规Р划Р道Р路Р条Р第十五条影响日照的解决方法:拟建建筑影响导致现状建筑日照标准低于规定要求时,应修改规划设计方案;旧区改造项目或教学、医疗等公益性建筑影响导致现状建筑日照标准低于规定要求时,在受影响户不超过5户的前提下,经规划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建设单位可以采取补偿或置换的方式与受影响住户达成协议,并将其作为方案报审的附加材料;在受影响户超过5户时,应修改规划设计方案。Р第十六条责任Р建设单位应对报送的日照分析报告及其附送材料的真实性负责,报送材料不真实或隐瞒实情而产生后果的,应承担全部责任。Р日照分析单位和复核单位对编制或复核的日照分析报告的准确性、真实性负责;日照分析单位应对日照分析中所引用的资料和数据核实无误。由于日照分析结果不真实、不准确而产生后果的,日照分析单位和复核单位应承担相应责任。Р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兰州市规划局负责解释。Р第十八条?本办法自2008年 10月1日起试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