利用道路及周边公共用地的地下空间设置调蓄设施。城市道路低影响开发设施应建设有效的溢流排放设施并与城市雨水管渠系统和超标雨水径流排放系统有效衔接。市内各供水企业加快对使用年限超过30年和材质落后供水管网的更新改造,确保市政供水管网漏损率达到国家标准要求。市水务局负责督促供水企业通过管网独立分区计量的方式加强漏损控制管理,督促用水大户定期开展水平衡测试,严控“跑、冒、滴、漏”。新区开发应建设雨污分流排水管网,旧城区改造、小区连片开发等建设项目的雨污分流管网系统要与主体项目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同步验收。道路雨水管道应采用具有拦污截污功能的雨水口,接入河道前宜设置调控排放设施。雨污合流管应在适当位置布设雨洪调蓄池和流量控制井,接入河道前应设置污染物分离设施,并适当设置雨水利用设施,采用调控排放的形式进行雨水利用,减少污染物排放。鼓励雨水收集利用设施的建设单位在雨水排入市政雨水管网前应配套建设雨水流量计量设施,并按程序到排水行政主管部门办理排水许可手续。建设项目应当按照城市节水专项规划配套建设再生水回收利用设施。公共建筑及住宅小区应采用节水设施,使污水减量化,鼓励采用雨水、中水收集利用新技术、新材料、新工艺。城市内河整治应采取有效措施对河道水质进行修复。第四章竣工验收及移交海绵城市低影响开发设施的竣工验收应按照相关施工验收规范和评价标准执行,由建设单位组织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进行验收,由规划、建设、水务、园林绿化等单位部门对相应项监督验收,并对设施规模、竖向、进水口、溢流排水口、初期雨水收集设施、绿化种植等关键环节进行专项验收,并出具核验报告,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低影响开发设施竣工验收后应随主体工程移交。第五章其他海绵城市试点项目应优先列入城建计划和土地利用年度计划,优先办理出让和报建等手续。本办法的具体应用问题,由建设及规划主管部门负责解释。本办法自正式发文一个月后实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