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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市人防工程建设从业单位监督管理和信用评价办法(试行)2977

上传者:徐小白 |  格式:doc  |  页数:8 |  大小:30KB

文档介绍
优先上报并提交良好信用信息;Р(五)在日常监管中减少相关检查;Р(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激励措施。Р第十六条  对年度信用考核不合格的企业,市民防局在服务窗口和门户网站以“黄名单”的形式公示。企业自考核结果告知之日起按要求进行整改。整改结束后,提交书面复查申请。市民防局在收到申请后15个工作日内对整改情况进行核查。如仍未整改到位或发现有新的违规行为的,给予3个月整改期,整改期满后方可申请复查。整改期内,暂停该企业的相关手续办理。第二次复查仍不合格的,依本《办法》第十二条第(四)项,将该企业列为Р“严重失信企业黑名单”,并依本《办法》第十三条给予惩戒。Р第十七条  市民防局每年1月底前将上一年度的信用考核结果和处理意见上报省民防局,同时上报市政府信用管理机构,纳入市信用管理体系。Р第十八条  在考核中发现应由其他部门进行行政处罚的事项,将移送相关部门进行处罚。对涉嫌违法犯罪的,将相关材料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Р第十九条  年度考核结果将在“苏州市民防局网站”( ./)和苏州市行政务服务中心人防窗口进行公示。企业对年度考核结果有异议的,可在公示之日起15日内向市民防局书面提出异议,市民防局应在7个工作日内作出书面回复。Р第二十条  民防(人防)部门工作人员进行质量监管和信用评价时要依法合规,不得擅定标准,不得违反有关程序,不得违背廉政要求。Р民防(人防)主管部门工作人员不得以任何方式参与人防工程建设、设计、监理、检测、防护(防化)设备生产、销售和安装等企业的经营活动,不得向建设单位指定服务机构和生产、安装企业,不得干涉企业正常经营活动。如有违反,纪检监察部门将按照党规党纪进行处理;触犯法律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Р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苏州市民防局负责解释。Р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2017年XX月XX日起试行。Р附:苏州市人防工程建设从业单位信用评价标准(附件1-附件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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