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森林资源保护与管理法律法规宣传

上传者:梦溪 |  格式:doc  |  页数:9 |  大小:35KB

文档介绍
主要是并处。Р3、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Р一般来说,违法所得与非法财物是有区别的。前者是指行政相对人通过非法手段获取的财产或者是实施违法行为获取的利润,不包括本属于行政相对人的财产。Р没收非法财物是指行政机关将行政相对人从事违法活动使用的财物、工具、用具和物品等收归国有的处罚形式。Р没收非法财物主要应注意两点:一是只能没收法律、法规明确规定的非法财物。如《陆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第33条规定,对非法捕杀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尚未构成犯罪的,由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没收猎获物、猎捕工具和违法所得。法律、法规没有明确规定的,即使行政相对人利用非法财物实施了违法行为,也不能随意没收,如汽车驾驶员实施了运输无证木材的行为,林业行政主管部门不得随意没收其汽车。二是对没收的非法财物,必须依法上交国库或通过法定方式加以处理。Р(4)责令停产停业Р(5)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和执照Р(6)行政拘留Р除上述种类之外,根据《行政处罚法》的规定,凡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它行政处罚都属合法有效的林业行政处罚种类。如《森林法》《森林法实施条例》规定的责令补种树木、限期恢复原状等行政处罚。Р(三)林业行政处罚的执行Р根据《行政处罚法》的规定,林业行政处罚的执行有以下几种形式:Р1、当事人在林业行政处罚决定的期限内自行履行行政处罚决定。Р2、当事人不服从林业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按行政隶属关系,向作出该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的上一级机关提出复议申请,由上一级行政机关进行审查,并作出最后处理决定。当事人不服行政机关作出的处罚决定或复议裁决,也可以在法定期限内请求人民法院对行政机关的处罚决定进行审查,并作出裁定和判决。Р3、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没有申请行政复议和提起诉讼,但又拒不履行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有强制执行权的,可以在其职权范围内自行执行处罚决定;行政机关没有强制执行权的,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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