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滞期费索赔的案件通常与航次租船合同、提单等海上货物运输合同联系在一起,法律关系容易交叉,很多问题可能涉及国际和国内的航运惯例,相关约定、术语的专业性也较强。有关滞期费的个案处理中还有许多法律问题值得研究,但其中也可初步归纳出一些具有共性的一般原则。通过本文的论述,笔者试图确立以下解决纠纷的基本思路: 1.确定滞期费责任是否产生。这首先取决于合同中是否存在装卸期限的约定,如果存在这种约定,责任主体是否构成对装卸期限条款的违约就是其应否承担滞期费责任的关键,这取决于对实际使用的装卸期限的计算及其与约定期限之间的比较。 2.确定滞期费责任的承担。滞期费责任一旦产生,其承担形式有支付违约金和赔偿损失两种。如果合同中已经约定了滞期费或滞期费率,可以据此确定滞期费的具体数额;如果合同无此条款,权利人可以要求对方赔偿滞期造成的损失。参考文献: 1.杨良宜著<<滞期费,大连海运学院出版社1997年7月出版; 2.〖英〗JOHNSCHOFIELD著,张永坚等译<<装卸时间与滞期,大连海事大学出版社1998年11月出版; 3.波罗的海航运公会(BIMCO)、国际海事委员会(CMI)、伦敦全国船舶经纪人和代理人协会联合会(FONASBA)和国际干货船舶所有人协会(INTERCARGO)联合发布的<<1993年航次租船合同装卸时间解释规则; 4.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诠释编写委员会<<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诠释,人民法院出版社1995年5月出版; 5.叶红军、翁笑冰编著<<国内水路货物运输规则、港口货物作业规则条文释义,人民交通出版社2000年12月出版; 6.王义源等编著<<远洋运输业务,人民交通出版社1997年4月出版; 7.李道峰、李唯军<<我国海商法与合同法下承运人交付货物不着的法律救济,<<人民司法2001年第5期。作者单位: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民四庭助理审判员,Email:savema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