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滞期费与延滞损失及其相关法律问题分析

上传者:菩提 |  格式:docx  |  页数:48 |  大小:2708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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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的条款。比如航次租船合同中的货物条款是“60,000 MT Coal 10 Percent MOLOO'’9,那在货物的数量上、种类上都应符合租船合同的条款的规定。六万吨的铁矿石或三万吨的煤炭,船东都是可以拒装的。而Р由此引起的船期损失应计为延滞损失。Рiii) 承租人必须在规定的时间内备好货物。承租人未能在规定的时间内备妥货物可能会造成两个后果:一则船到货未到,船靠在码头上等货造成船期损失:二则港口当局可能会因为船货未备妥,或在允许的时间内不可能备妥,而不让该船靠泊而造成的船期损失10。该船期损失应计为延滞损失。Рiv) 还有值得一提的是,如果由于罢工、商人破产、冰封、恶劣天气、或政府命令等除外项目造成承租人未能按合同各妥货物的,在缺乏明示条款约定的情况下,承租人不能因此被免除责任。11Р综上,承租人未能备妥货物通常有以下几种原因,如矿山事故,河运或火车铁路未能及时运送货物,或者也有可能是承租人未能开出信用证,或者货物买卖合同有纠纷,或是其它某些商业上的原因。在这些情况下,如果所订立的滞期费率要远低于当时的市场平均日租金水平,那船东自然会去主张相对更高的以当时的市场水平为基准的延滞损失,而不是较低的滞期费。Р(2)承程人未链及时地指定装卸港造成的延滞在程租合约下,承租人有义务在约定的或在合理的时间内向船东指定装卸港口。Р如果承租人没有在适当的一段时间内发出指示,船舶必须等待直到该航次的商业目的Р落空,船东才有权将船舶开往自己选择的适当港口,从而造成船期损失。Р加参见TheAcUo(1961)A.C.135.该案中,在泊位租约下,承租人未能按时地各妥货物,按该港口当局的有关规Р定,货未备妥的船舶是不允许靠泊的,而使该船舶无法成为到达船舶,而无法起算装卸时间,造成船东的船期损Р失.Р11见郭国汀译,(Scrutton租船合同与提单》第229页,法律出版社,2000年.Р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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