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文预览

共享单车若干法律问题分析

上传者:梦&殇 |  格式:doc  |  页数:3 |  大小:63KB

文档介绍
,需要相关金融部门出台相关意见措施进行规范。(二)?对占有共享单车行为予以处罚。私自给共享单车上锁,导致他人无法使用的行为,已经构成对公共财产权或者供应商财产权的侵犯,同时具有非法占有之目的,符合盗窃罪的构成要件。虽然其涉及金额较小,无法达到盗窃罪的刑事立案标准,但是其行为已触犯了《治安管理处罚法》第49条规定:“盗窃、诈骗、哄抢、抢夺、敲诈勒索或者故意损毁公私财物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根据其情节,可以由公安机关酌情对其依次规定处罚。(三)不管单车有没有质量问题,市民出事故,企业就应该负法律责任。共享单车管理规则上有这么一条规定:除非用户能证明该意外或事故是因单车本身的固有缺陷导致的,否则不承担相应任何法律责任”。这意味着共享平台仅对提供的自行车质量发生的事故负责,其他概不负责。一是在使用共享单车的过程中,用户和共享单车企业之间形成租赁合同关系。在使用过程中,因共享单车自身质量原因导致事故,给使用人带来损害的,共享单车企业理所当然应承扪违约赔偿责任。而且,共享平台承担这种责任的归责原则是严格责任原则,也就是说,不论单车质量缺陷是因为生产企业没生产好,还是由其他第三人(比如之前的使用者)损坏造成的,共享平台作为单车出租方,都应当承担违约损害赔偿责任。平台赔偿后,可以依法向生产企业或者其他肇致单车质量缺陷的第三人追偿。二是如果共享平台对共享单车管理不完善,让未成年人发现共享单车未锁好并骑行玩耍,发生交通事故,共享单车在此类事例屮即存在过错,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参考文献[1]肖晗.共享单车市场巨头全面“开战”[N].深圳商报,2017-3-2[2]吕新杰.共享单车难成共享经济[N].通信信息报,2016-11-2[3]房志勇.共享单车押金谁来监管?[N].天津日报,2017-2-21

收藏

分享

举报
下载此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