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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遗产税若干法律问题研究

上传者:非学无以广才 |  格式:pdf  |  页数:44 |  大小:0KB

文档介绍
产税。美国的遗产税法律制度基本上从英国引进。但是,它一开始不是按血缘远近,而是按整体上遗产税额的多少来确定税率的。根据美国法学博士、纽约律师协会主席尤金����摹睹拦�迨�菀挪�坛蟹ā方樯埽�拦�0钫��谴���年开始征收遗产税的。在��年,遗产税法肯定了各州的遗产税征收权的同时,确定联邦遗产税为基本税和附加税两部分�郊铀凹次T�胨�。日本在引进资本主义制度的同时,也逐渐引进西方的遗产税法律制度。根据日本《新法律学辞典》介绍,在日本大正年代己经开征遗产税。当代日本法学家藤美穗子在她的论著《日本的继承制度》中谈到:“在现代社会,巨额私有财产的继承会造成子孙不劳而获,并使有产者和无产者之间的差距扩大,这不利于国家的发展。�运接兄�为基础的资本主义国家,也不应允许无限制的继承。为避免财富分配不合理而造成的不劳而获,用税收的形式对社会资源进行二次分配,在税制方面,西方国家大多数设立了遗产税累进税制。西方各国的遗产税税率、征税额经历了一个从低到高的变化过程,这种变化反映了资本主义经济的家族税累和生产规模的大小,以及反垄断、限制贫富过分悬殊,国家对经济适当干预,制约资本主义经济发展的社会需求的变化。在�世纪末到�世纪初,由于当时生产规模较小,比如英国又要考虑新兴贵族资产阶级的阶级利益,为了不至于使贵族统治受到税收法律制度的冲击,遗产累进税是很低的,很难抑制财富的过度集中。当时的遗产税率都是在�%左右,最高也不超过�%。第二次世界大战之后,资本积累的规模日益扩大,垄断资本家的垄断竞争,使得西方各国相继提高遗产税率。为保证一般中产阶级的生活不至于受遗产税的影响,提高了遗产税的起征点。�年代后,西方各国的遗产税达到最高峰,美国的遗产税率可达�%;英、法、德等国的最高遗产税率达到�%;日本的最高遗产税率竟达到�%。【�】瑞典的税率更高,甚至出现了逾期交纳,遗产变债的我国遗产税若干法律问题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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