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以在出让公告中约定竞买人成交确认后须上缴不少于拟竞买宗地面积一定比例的“集地券”。Р约定的“集地券”应当在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前上缴,受让方一时无法通过交易取得“集地券”的,可以申请预支。未按要求上缴“集地券”的,出让人有权取消竞得人的竞得资格,不退还竞得人已缴纳的竞买保证金。Р第三十一条“集地券”登记的面积全部使用后,由国土局办理“集地券”注销登记。Р第六章“集地券”的存储Р第三十二条市政府统一设立“集地券”的存入和预支管理平台,由义乌产权交易所负责管理。初次交易前,“集地券”权利人持有的“集地券”可以申请存入管理平台,政府持有的“集地券”由国土局统一存入管理平台,具体实施办法另行制订。Р第三十三条存入管理平台的“集地券”,存入期内暂停计算有效期,并由管理平台根据存入时指导价格支付银行同期活期或定期的存款利息,利息在“集地券”取回时一次性结算,政府所有的“集地券”存入管理平台的,不支付利息。Р第三十四条国有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的竞买者和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国有平台公司可以预支“集地券”,申请人预支时,应缴纳相应保证金,保证金应不低于同期“集地券”指导价格的1.2倍,并承担预支“集地券”指导价格银行同期贷款利息。Р第三十五条预支申请人应当在约定的时间内归还相同数量的“集地券”,在归还时清算全部利息并支付相关手续费,逾期未归还没收交纳的保证金。Р第七章“集地券”的质押Р第三十六条“集地券”持有人可以将“集地券”向金融机构申请质押贷款,具体质押贷款办法由金融机构自行制订。Р第三十七条“集地券”质押后,相关权利人应当共同向国土局申请质押登记。Р第三十八条贷款归还后,相关权利人持“集地券”和“集地券”质押登记证书等向国土局申请办理质押登记注销手续。Р 附则Р第三十九条本细则由义乌市农村宅基地制度改革试点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Р第四十条本细则自下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