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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营造林工作管理办法(试行)

上传者:菩提 |  格式:doc  |  页数:16 |  大小:25KB

文档介绍
于林业建设”的政策。芇第二十二条 鼓励多种所有制投资造林营林,放手发展私有林,大力推行谁造谁有,谁投入谁受益,谁经营谁得利,提高营林业的社会筹资能力。薃第五章 重点工程管理羀第二十三条凡纳入国家和省林业重点工程,有中央或省级专项资金投资的营造林项目均要实行工程项目管理。芀第二十四条 省级林业主管部门负责制订全省林业重点工程项目规划,指导工程项目建设。市、县(区)林业主管部门具体负责本辖区重点工程的规划和组织实施。莇第二十五条 省林业重点工程年度生产计划由省林业主管部门根据总体规划下达,县级林业主管部门要严格按照上级下达的计划开展施工作业设计,作业设计必须由具有资质的设计单位承担,并经设区市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后,报省林业主管部门审批,未经批准,不得施工。羄第二十六条 重点工程建设项目实行工程项目法人责任制、施工承包责任制、技术承包责任制和造林质量责任追究制。对具备条件的林业重点工程建设项目推行项目招投标制、工程监理制,并加强工程质量监督。螂第二十七条 重点工程项目县(市、区)必须每月向设区市林业主管部门上报工程建设进度,每半年上报一次工作总结,经设区市汇总后,报省林业主管部门。工作总结内容包括:资金到位与使用情况、工程建设进度、采取主要措施、经验与存在问题、下一步工作安排等等。罿第六章 检查验收蒇第二十八条 县级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当年造林情况应组织检查验收,成活率不足百分之八十五的,不得计入当年造林完成面积,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对达到造林成活率标准的造林地,应开具造林合格证书,作为核发林权证的依据。莅第二十九条 县级林业主管部门每年应及时组织专业技术人员对当年各项营造林生产项目进行自查,核实建设任务、内容和质量,对营造林生产中存在的问题提出处理意见,并将自查结果报设区的市和省林业主管部门,作为营林生产统计的依据。由省或委托设区的市林业主管部门组织抽查,并将抽查结果予以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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